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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管车物涉霸王条款 65%消费者不满意

时间:2021-11-25 10:59来源:中国消费者报编辑:赵亚宣点击量:262366

为规范停车服务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停车消费环境,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开展了公共场所停车服务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92%的参与者对停车场的整体情况选择了“满意”,满意率较高。收费过高、停车秩序混乱、车位较少是消费者选择“不满意”的主要原因;65%的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如“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条款。

从今年10月开始,河北省消保委利用一个月时间开展了公共场所停车服务调查活动,活动通过河北省消保委微信公众号在网上进行,共发布7天,每人(每部手机)限答一次,共有18423人参与并形成有效问卷。

停车场公示标价较好

 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在酒店商超停车的消费者最多,占77%;在交通枢纽处停车的消费者占16%;在道路泊车的消费者占6%;还有1%的消费者选择在其他公共场所停车。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调查显示,77%的消费者反馈在停车场显著位置看到了标价公示牌,21%的消费者反馈部分停车场并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标价公示牌。同时,在放置公示牌的停车场中,认为公示信息较为齐全的消费者占88%。

商超、酒店等经营场所多数停车场为自主定价。自主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查结果显示,80%的参与者认为停车场定价合理,16%的参与者认为不合理。

霸王条款需加以规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65%的消费者表示停车场存在如“仅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及物品的管理”等霸王条款。

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到收费停车场,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不能通过声明排除自身应负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调查结果表明,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为仍占半数以上,需要加以规范。

此外,调查还显示,77%的消费者反馈停车场有正规票据;20%的消费者反馈部分停车场没有正规票据;3%的消费者表示不清楚是否有正规票据。

八成不满纠纷处理结果

调查显示,79%的参与者表示没有跟停车场发生过纠纷。在产生过纠纷的消费者中,对于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占80%以上,消费纠纷处理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停车收费服务属于保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应负相应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应积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

此外,医疗机构作为特殊单位,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

调查显示,81%的参与者表示在医疗机构停车场停车60分钟内免费,15%的参与者表示不免费。说明大多数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比较规范。

下一步,河北省消保委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畅通渠道,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强化社会共治共享,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记者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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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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